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监察工作条例

(民主中国阵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2015年3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民主中国阵线(以下简称『民阵』)之监察机构,拥有监督权、调查权、处分权、及章程的解释权;
第2条   监事会监事、主席,由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规定之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

第3条   监事的职责包括:
① 参加监事会会议与裁决;
② 监察与质询民阵各级组织内违反章程及渎职、失职现象,并建议有关机构、会员纠正,或直接向监事会提诉;
③ 经监事会指定,可组织对案件的调查,并有权要求有关之民阵机构给予协助;
④ 听取、收集并答复会员与民阵基层组织有关章程执行情况的意见与投诉,并将其内容向有关机构及监事会反映,或代表这些会员或组织向监事会提诉;
⑤ 调解所在地区之民阵基层组织内部纠纷;
第4条   监事在监事会进行裁决或解释章程时,不得弃权,否则其所有的一票不计入总票数;
第5条   当监事会对案件进行裁决时,提案监事不参与投票,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计入裁决时的总票数;
第6条   当监事会审理涉及监事会成员渎职、失职或违章之案件时,涉案监事须回避,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计入裁决时的总票数;
第7条   监事应每三个月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一次工作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8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之召集人与主持人;
第9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进行裁决或解释章程时不参与投票,但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最后裁定权;
第10条   监事会主席应每半年提交一份民阵监察工作书面报告,并负责向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11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现任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理其职权。当监事会审理监事会主席罢免案时,监事会主席应暂停履行其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

第12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监事会全体会议。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署要求,监事会主席必须于一个月之内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得以聚会或电话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
第13条   监事会之任何决定,除民阵章程或有关条例另有特别规定处外,均须监事会会议简单多数之同意始得生效;
第14条   监事会可作之正式决定分为决议、裁决及章程解释三类。其中,监事会决议包括监事会就管理自身运作方面所作之决定、为行使调查权与监督权所作之决定以及对监事会以外不具约束效力之决定;
第15条   监事会须对并只对提交监事会审理的下列各类案件进行裁决:
① 民阵理事会决议违反民阵章程案,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两周内,经三名以上民阵理事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经裁决违反章程之决议无效;
② 民阵总部附设机构运作违反民阵章程案,经三名以上民阵理事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③ 民阵地方组织或基层组织运作、决议或章程违反民阵章程案,经该组织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但不得少于三人)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④ 民阵各级组织负责人渎职、失职及违反章程案,经该组织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但不得少于三人)向监事会提出,或经民阵理事会决议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⑤ 民阵会员违反章程案,经该会员所属基层组织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⑥ 民阵各级组织机构之间争议之仲裁案,经争议之一方或双方向监事会提出者;
⑦ 不服民阵下级组织监察机构裁决之申诉案,经原案当事之一方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出者;
⑧ 民阵下级组织监察机构应受理而拒绝受理案件之越级上诉案,经原案之一方向监事会提出者;
第16条   监事会须对并只对下列情况下提交监事会审理的解释章程案进行解释:
① 经民阵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当届民阵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民阵会员向监事会提出者;
② 经民阵主席,或一个民阵总部附设机构,或一个民阵国家分部,或五个以上民阵基层支部向监事会提出者;
第17条   监事会在审理第_条规定的各类案件过程中,须将提诉方之提诉内容通知达被诉方。除非被诉方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监事会提交答辩,否则监事会不得在听取被诉方答辩之前做出裁决。所谓合理期限应包括通讯所需时间和至少一周的答辩准备时间;
第18条   监事会对民阵财务有审查权,具体审查办法,由财务监督条例规定之;
第19条   涉及机密事宜,监事会及其全体成员皆有保守机密的义务,以保障机密不至外泄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20条   通过『民阵通讯』,保证组织内部舆论公开化及维护会员知情权;
第21条   监事会在休会期间,得以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及表决议案。表决案必须以同一式样,同时送交各监事,亲笔签名后或本人电子邮箱发出,成为正式选票,正式选票需于两周内,送交监事会主席,并公布投票结果。

第五章 监事会财务

第22条   监事会有独立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由总部拨发。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条例中凡用到某某数字『以上』之文字时,其含义皆为『等于或大于』该数字;
第24条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说明:

本条例是在在1994年版的基础上,由在澳大利亚悉尼召开的民主中国阵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于2015年3月30日修改通过;
修改的原因包括:a.经实施21年之后,个别条款已经过时或与现有章程不相匹配;b.由代表大会表决修改通过有助于强化本条例必须被执行的严肃性;
本次所修改的条款分别为:第11条(21票赞成,0票反对)、第21条(20票赞成,0票反对)、第24条(21票赞成,0票反对)。本条例经修改后,总体交付表决,以21票赞成,0票反对,获得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