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2017年3月24日 美国拉斯维加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称“民阵”(FDC);
第二条   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总部办公室设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条   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第四条   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
第五条   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条   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地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第十条   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的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与章程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   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提前不得超过一个月,推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议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   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与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十九到二十一名,候补理事若干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由当选理事中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义,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第二十条   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九名,候补监事若干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皆由代表大会从在当选监事中提名,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应定期开会,当有投诉递交到监事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署要求时,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监事会会议。若监事会主席逾期未召集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应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期开会,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民阵主席、民阵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第二十五条   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的合并,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注:   本版本是由于2017年3月24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的民阵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2012年章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分别调整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数,并增设了一名监事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