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朽的时代强音-《中国民主革命之路》之三

十一问:对于言论和表达自由,刚才你已有所讨论,请问还有什么补充吗?

答:略做一点补充,因为这个问题太重要了。在现代民主社会,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近乎是绝对的。之所以如此,乃基于如下理念:婴儿生下来,即哇哇哭叫,即有丰富表情。这是造物主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无权剥夺这种自由与权利。言论自由只受到一种法律约束:不能捏造事实和有意中伤。否则,将构成诽谤。在现代民主社会,你出版什么,印刷什么,任何人无权干涉,甚至出版物不必向政府登记。

一九九六年,好来坞出了一个影片,描述美国最黄色的杂志《好色客》创办人的故事。该杂志极为黄色下流。其创办人一生官司缠身。首先,政府告他的杂志低级下流,伤风败俗。法院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判他无罪,捍卫了他的出版自由。后来,他发表了一篇文章,描写一个知名的神父(卫道士)和他的母亲乱伦的故事。文章极其淫秽。但他在文章的末尾加了一句:本文纯为虚构。杂志出版后,舆论大哗。神父不堪受辱,入秉法庭,告其诽谤。结果,神父败诉。这两个案子,均引起了各界极大的关注,因为,这是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考验。虽然多数美国人不喜欢他的黄色杂志,甚至不喜欢他这个人,但在法院判决后,大都表示满意,并松了一口气。大家明白,连这种异端的言论都受到了保护,那么,还有什么不可以讲的呢?保护了这种异端言论,就等于保护了千千万万人的言论自由。这里,涉及到一个“权利意识”的问题,在讨论人权观念时,再详加说明。

当然,我们并不鼓励出版黄色杂志,更不鼓励青少年接触淫秽之物。但其涉及的,绝不是黄色、红色的表象,而是人们有没有发表所谓“异端邪说”的权利问题。最近,有件事也十分引人注意:美国法院驳回了政府管制色情上网(进入电脑网络)的要求,再次表述了美国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

最后,《好色客》杂志创办人倒是说了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为美国能够出版这种下流的杂志感到骄傲,也为有这么多美国人阅读这种下流杂志感到耻辱。其次,我还要阐述一个观念:人们有不发表言论的自由、即有保持沉默的自由和权利。这是从反面保障人们享有言论和表达的自由。美国的法律规定,政府逮捕嫌犯之后,在审问之前,政府官员一定要向嫌犯宣读一项法律: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嫌犯有拒绝回答任何问话的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逼供信,防止以言制罪,防止冤假错案。

反观中共的专制统治,人们不但没有讲话的自由,甚至没有不讲话的自由。不表态,不讲话,就是抗拒,就是罪上加罪。著名学者胡适,随国民党撤退到台湾之后,他在大陆的一位亲属,在中共的威逼利诱下,发表了一些攻击胡适的言论。胡适知道他是言不由衷。胡适感慨地说,看来,跑到台湾是对了,国民党起码还有不讲话的自由,共产党连不讲话的自由也剥夺了。正是中共剥夺了人们不讲话的自由,大搞逼供信,不知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不知错杀了多少无辜。如著名的“五一六”冤案,“内蒙古人民党”冤案等。将来,民主政体一定要杜绝这种事情发生。

十二问:你说自由的第三大类是行动自由。请问人们行动的自由包含哪些内容呢?

答:内容很多。行动自由很好理解,就是不受外力(主要是政府)制约、自己决定自己想干的事,并付之行动,所谓“自由意志”支配是也。这些行动包从括衣食住行到及宗教、文化、艺术、经济活动、环保、人权活动、政治活动等各各层面:如迁居,穿衣,饮食,选择交通工具,旅游,健身,比赛,上学受教育,选课,求职,就业,退休,看病,住院,出国,访友,恋爱,结婚,性生活,聚会,罢工,集会,罢市,举办展览,学术研究,发明创造,社会调查,示威,游行,组织及解散社团,选举,组织及解散公司,贸易,等等,可说不计其数。

要明了什么是行动自由,看看共产党统治下不自由的状况,或可从反面获得启发。中共实行改革开放后,美国诺贝尔经济奖得者佛里曼教授曾访问中国,并向中共建言。遍访大江南北之后,他说:我现在才知道什么是极权主义‐‐‐‐政府控制一切,一直控制到厨房与卧室。的确,中共改革开放之前,吃饭要粮票,穿衣要布票,生孩子要批准,睡觉发你避孕套。连生活细节都控制到了。文革过来的人还记得吃忆苦饭这回事。酒糠、锯末和少许玉米面做成的团子,实在难以下咽。可是,你必须吃。不吃,就是反革命。连吃什么饭都要强制,而且,不吃者就会坐牢,历史上实在罕见。改革开放前后的正反经验表明,共产党管什么,什么就糟糕;管制得愈紧,就愈糟糕。哪一项共产党不管了,就好转;愈放松,愈兴旺;不管了,大兴旺。这,就是自由的价值与力量。亚洲华人社会(台湾、新加坡、香港)经济起飞和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实例证明了,中国人一旦享受到经济自由,发挥出其潜藏的活力和创造力,就可以缔造一个个经济奇迹。自由的力量是无以伦比的。

当然,大家也已注意到,在目前的经济改革中,公民的很多经济活动自由还被中共掌控着。比如成立公司,要政府批准才行。实际上,组织和解散公司,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成立公司,只须注册就行了,无须所谓批准。另外,还有不少关键的项目,中共仍未放松管制。如金融、外贸和原材料市场等。公民在这些领域中的自由与权利仍被中共无理剥夺,当老百姓取得这些自由和权利时,中国的经济将面临着另一个起飞。

我们上面提了这么多项的自由(还可列出许多),如何由法律规定来保障呢?一项一项地在宪法中罗列出来,保障公民的这项自由、保障公民的那项自由……

恐怕好几页纸都不够,而且,难免有疏漏之处。其实,在宪法中,只列两条就够了。一条是:政府不能做法律限定之外的事,即政府不能行使法律赋予之外的任何权力;一条是:公民可以做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事情,即公民可以享受法律限制之外的任何天赋的自由与权利。因为,道理不言自明,衣食住行、结社、集会、游行、选举、示威、致富等等的自由与权利,甚至包括革命和推翻不良政府的权利,都是造物主赋予的,都是与生俱来的,根本用不着法律和政府的赐予,政府更无权加以干涉。这一点,应该是民主中国立法、包括制定宪法的准则。实际上,美国宪法中

,原本就没有保障公民这项自由、那项自由的条款。只是在后来,为了强调的作用,附加了修正案,而修正案是限制政府的,规定政府不得立法限制公民的天赋人权与自由。关于这一点,后面还会进一步讨论。

十三问:什么是摆脱义务性约束和既成规范的自由?为何单列出来进行讨论呢?

答:其实,也可将之并入行动自由来讨论。但它比较特殊。譬如,纳税和服兵役, 是公民的义务。是否公民也有不纳税、不服兵役的自由呢?问题就比较特殊和复杂了。美国有抗税的民间组织,也有抵制兵役的民间团体。我在一九八零年首次参观美国白宫时,就看见一位青年,脖子上褂着一块牌子,在白宫面前走来走去,上面写着反对战争、反对兵役制度。没有什么人答理他,只有我上前好奇地问了问。好象他属于一个反对一切战争、反对一切兵役制度的团体。我忽然领悟到,这是争取自由的自由。即便现在我们没有这项自由,但我们有权利突破现有规范,争取这项自由。这是很高层次的自由。在西方,也有以废除一切政府为诉求的团体,所谓无政府主义团体。它也属于争取摆脱义务性约束和既成规范的自由之列。总之,在民主社会,人们应该享有争取自由的自由。今天,没有这项自由,或者说,今天人们放弃了这项自由,并不等于人们永远得不到、或永远放弃这项自由。十四问:自由是无限的吗?如果自由不是无限的,又如何来规范呢? 答:如果世界上只有你一个人,自由近乎是无限的。可惜,这不是现实。只要是两个人以上的群体,个人的自由就要受到约束。道理很简单:你的自由不能妨害了别人的自由和利益。有人比喻说,你挥拳的自由是以不碰到别人的鼻子尖为限度的。因此,自由不是无限的,不是放任的,放任的自由将导致天下大乱。自由应予规范

,但规范到什么程度,这就涉及到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秩序是靠法律(强制性力量)和道德(自我约束性力量)来维系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就没有秩序。没有秩序,放任性自由和无政府状态,给强盗和强奸犯创造了机会,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放任自由导致了多数人丧失自由。过分强化秩序与管制,将过多地限制人民的活动,使人民失去太多的自由,阉割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如何寻求自由和秩序间的平衡点,将由选民根据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环境来决定。

有一点需要强调,制定法律约束个人自由,以此维持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必须遵循如下准则:

第一,公民的自愿放弃原则。法律是公民自己制定的,由法律约束个人的某些自由是公民自愿的,即放弃某种程度的个人自由是公民自己的自愿选择,是自由意志的产物,并非是政府权威强加给公民的。

第二,公民的参与原则。公民应自始至终参与法律的制定。

第三,公民的自愿回收原则。法律是可以改变的。当人民发觉受限太多而要求收回放弃的自由时,管制应当放松,法律应向放宽自由的方向更动。

十五问:请问政府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如何?

答:政府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立法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刚才以有所讨论

。这里,我着重讨论行政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

首先,我想再次强调一个概念:政府的权力是选民授予的。政府的建立是无法避免的。政府除了维持社会秩序外,有些个人无法做、或不愿意做的公益事务,如清除垃圾、环境保护、修建公路、清除公路积雪、收税等等,惟有政府来做。只是,政府做这些事务乃受人民的委托,其权力来自选民。实际上,创建政府就是每位选民放弃一些自由、拿出一些个人的权利,将这些个人权利集合起来,就是政府的权力和权威。选民放弃多少个人权利、授予政府多少权力、又从政府收回多少权力,完全由选民来决定。

政府的权威建立后,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负起管理职能。从事公益事务和公益建设外,政府主要职能是维持社会秩序。而维护社会秩序,目的就是保障公民自由(公民自愿放弃的那部分自由除外)。政府不得行使法律授予之外的任何权力, 即不得逾越任何权限而干涉公民未受法律制约的自由。

打个比方来说,抽烟是一种自由。但是,瘾君子吞云吐雾,烟雾可防碍不抽烟人的健康,也就是说,抽烟者的自由,有可能防碍不抽烟者的自由。为保障不抽烟者免于二手烟伤害的自由,政府的管理、即用权威维持秩序,就成了必要。先是立法限制不得在餐馆、公共场所和飞机的非吸烟区抽烟(划出的小吸烟区可以吸烟)。之后,法律愈来愈严格,连办公室内都不得吸烟了。但是,法律并未限制在大街上、在家中吸烟,因此,瘾君子可以在工休时跑到大街上过过烟瘾。如果有的瘾君子不自觉,硬是在禁烟区吸烟怎么办,此时,政府(警察)就要强行维持秩序,给予违法者驱逐出公共场所、罚款甚至更严厉的惩戒,以保障不抽烟者享有免于遭受二手烟侵害的自由。然而,倘若有好事者强行干涉抽烟的人在大街上吸烟,政府(警察) 则要保护抽烟者的自由,将好事者驱离或以骚扰罪移送法办。

这里隐藏者一个深刻的道理:政府维持秩序,表面上限制了部分人的自由,但将所有个人的自由度总和起来,却是分数最高的,即得到了整体社会的最大自由。

从上述例子可以导出下述结论:

(一)人有享受抽烟的自由,但抽烟的自由不是无限的,它以不影响他人免于烟害的自由为限度;

(二)为了保护他人的健康、保护他人享有免于烟害的自由,必须建立相关的规范与秩序;

(三)选民(包括抽烟的选民)立法(一般通过议员、即选民委任的代表立法),限制抽烟者的自由;

(四)行政机构(政府的一部分)执行限制抽烟的法律,保护不抽烟者享有免于烟害的自由;

(五)行政机构同样保护抽烟者在非限制区抽烟而不被干涉的自由。

因此,非常明显,政府与个人自由的关系应当是:维持社会秩序,以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就整体而言最大总和的自由。

十六问:你上面提到社会整体自由度的概念,能否在具体说明一下? 答:社会总体自由度的概念的确十分重要,为了深刻理解这一概念,不妨再举些更浅显的例子。

爱宠物的人带狗进入百货公司买东西,可能会享受到极大的乐趣与自由。就养狗者而言,自由度的积分是很高的。然而,带狗购物者的自由却妨碍了其他人的自由,大批的人不喜欢、或不敢进百货公司购物。就买东西而言,养狗者的自由度与不养狗的自由度相加,总分会很低。在此情况下,限制带狗进入商店,虽削减了一些养狗者的自由度,但其他人的自由度大增。养狗者的自由度与非养狗者的自由度总和,即社会自由度的总和,达到了最大。

再如,骑自行车的人若没有规范,到高速公路的中间敖游一番,可享受到最高的自由度。但是,这种自由度却大大制约了开车者的自由度,无数汽车会因此受阻。就交通而言,没有适当规范与秩序,社会的自由度总和将异常之低。限制骑车者即行人的某些自由是必要的(当然开车者也要限制),规范化的结果,可使社会社会自由度的总和趋于最大:每个人都能及时上班,按时回家。

在此也要提出另一个观念:当过分维持秩序(纪律)的结果。导致社会整体自由度的下降、从而造成整体社会的活力及创造力萎缩时,这种秩序就需要放松,从新制定规范就成为必要的了。譬如,美国政府原来对航空、电讯事业管得太严,窒息了自由竞争。在选民的要求下,政府放松了管制,促进了航空业和电讯业的自由竞争和蓬勃发展,导致了消费价格的普遍下降。社会整体的自由度加大了,受惠的, 是广大公民。

十七问:现在我们讨论人权。请问人权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答:人权,就字面而言,就是做为一个人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在进入深入的讨论之前,先说一段个人的经历。一九八四年初,当时的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访问美国。我带着一批民运人士到华盛顿活动,要求在中国实行民主改革,表达当代中国民主运动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的诉求。在美国政府宴请赵紫阳的大厅外,除了我们,还有一批人在呐喊。我走过去,发现是一批保护动物协会的人士。他们举着“动物也要和平”、维护“动物权”的标语,抗议北京政府当时大规模杀狗的决定。我问他们什么是动物权,他们说,和人类一样,动物也有生命、生存、享受和平、免于恐惧、免于虐待等基本权利。听后,我感慨万千。在我们中国,别说动物的这些权利,就是老百性的这些权利,也是毫无保障的。

联合国的《人权宣言》中,罗列了许多项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人身自由与安全、追求幸福、免于恐惧、不受歧视、言论、结社、信仰、受教育、选择生活方式、拥有私人财产、罢工、选举、选择政府、知的权利等等。

自由与权利两个概念密不可分,譬如,我们说“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也可以表述为“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亦可说“公民有结社 自由的权利”。讲“自由”时,乃针对“约束”而言,强调的是不被干涉的无拘束的状态,强调的是个人支配自己的意志;讲“权利”时,强调的是造物主赋予、由法律保障、不可剥夺的公民“权益”与“利益”。打个比方,说公民有“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意思的表达十分确切;但是,如果说,公民有“拥有私人财产”的自由,表达就不够得体。

为进一步阐明人权的概念,我们举个犯人的例子。犯人虽然犯了罪,但他(她) 仍然是人,在监狱中应当享有做人的基本人权,如吃饭的权利,睡觉的权利,不受侮辱的权利,读书看报的权利,等等。对狱中犯人来说,没什么人身自由,但他做人的基本“权益”与“利益”、即基本人权应予保障。由此可见,虽然自由与权利两个概念常联系在一起讨论,可是,在强调一个人的“权益”与“利益”时,使用“权利”或“人权”的表述比使用“自由”更为准确。

十八问:你曾提到“天赋人权”的概念,请加以详细说明好吗?

答:“天赋”是上天赋予、与生俱来的意思。“天赋人权”明确指明:人的权利, 是上天赋予的,是与生俱来的,并不是政府赐予的,也不是哪个恩人赐予的。天赋人权观念的起源与基督教的教义有关。基督教认为,人是神(造物主,上帝,天)创造的,神按照其本来面目造人,因此,人是神圣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荣耀神。神造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管理万物的职责。再者,由于每个人都是神创造的, 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译出了人权的基本观念:

(一)人是神圣的,是应当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二)人是神创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的权利;

(三)为了荣耀神,为了管理万物,人有寻求发展、接受教育、选择管理者(政府)等等的权利;

(四)人的权利是神授(天赋)的、生来俱有的、而不是另外某人赋予的; (五)在神的面前,每个人的人权都是相等的。

天赋人权的观念第一次被文字清晰地表达出来,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两百多年前,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过的《独立宣言》,铿锵有力地宣告:“人人生而 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美国的《独立宣言》,指导了美国的独立战争,创建了长治久安的民主制度。十九问:人权的范围有多大?选择政府也是人权的一种吗?

答:人权的范围很广泛,从吃饭、穿衣到选择政府,到革命,都属于人权的范围。提到选择政府,有些人就觉得不得了了。其实,政府是人民创造、人民选出的,政府做的不好,换一个就是了。民主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就有更换政府的机会,以此提醒政府官员:干的不好,下次选举就让你下台。

二十问:人权具有普遍意义吗?中共一再强调国情的特殊性,鼓吹“相对人权” 论,请问你的看法如何?

答:人权当然具有普遍的意义,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创造的,任何人,不论肤色、性别、国籍,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无二致。我们不能说,造物主赋予了在法国出生的华人言论自由权利、但未赋予在中国本土出生的华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我们也不能说,在法国的中国人需要言论自由而在本土的中国人不需要言论自由。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在论及人权时,都强调人权“ 天赋”和“不可转让”的概念,及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人权的价值,恰恰就在她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人对人权的需要,犹如生命需要水、空气和阳光一样的普遍和绝对。否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就等于否定了人权本身。因为,当政者在抽象肯定人权价值的同时,用所谓“国情特殊性”可以具体地杀掉这项人权、那项人权。譬如,当政者可以借口“文盲太多、不懂选举”的“特殊国情”,剥夺公民的选举权;也会以“发展经济最需要的环境是稳定”的特殊国情、以“稳定压倒一切”为由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等等。因此,“国情特殊论”和“相对人权论”, 都是扼杀人权的借口。试问中共,你们在引进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这些为祸中国数时年的理论时,为什么强调它们是“普遍真理”、而对“中国国情特殊、不适和马列”的论调大加鞭挞呢?

提到中共的人权理论,还要批判一点,就是它的“喂饱论”。中共说什么,中国是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中共能解决吃饭问题,把这些人喂饱,就已经了不起了,就是解决了最大的人权问题。简直荒谬绝伦。且不说目前还有个别地方的老百姓人食不裹腹,衣不蔽体,就算都丰衣足食了,能叫有了人权吗?那不是人权,那是动物权。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不但要吃饱,人还有精神方面的更高层次的追求。把“喂饱”也算为人权,无异于将人与动物等同起来。中共之所以把“喂饱”当成人权,是与其将百姓一贯视为非人、视为动物的观念一脉相承的。

二十一问:你刚才提到犯人也是人、也应保障其基本人权,我觉得这好象触及到了

人权的某些本质问题,是否可以再多论述一下?

答:在现代文明国家,坐监犯人的基本人权获得了比较充分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如挪威、瑞典等,监狱中的犯人不仅活得有尊严,不仅饮食营养得到保障,不仅有电视看、有书读,而且,犯人可以在狱中受教育、修学位(坐两年牢可拿个硕士学位)、写文章发表 ,还有,犯人可以在狱中与家人团聚、

与配偶同房、生子,单身犯人可在狱中结婚 。如此做法,乃基于几个基本前提:

(一)犯人是人,不是狗。是人,就要保障其基本人权;

(二)犯人触犯了某条法律,被判刑入狱,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其某些人权已被剥夺。但是,上帝赋予他的、未被法律剥夺的那些人权,他仍然应当享受。

(三)将犯人关押起来,有三个作用,一是不要再对他人造成伤害(限制了犯人的自由以保护多数人的自由);二是对犯人进行惩戒,使其今后不要再犯;三是对其他人示出警告,不可效法。关押犯人的目的绝不是剥夺他应当享受的那些人权。

印度某地对过失杀人犯实施人道管理,让他们定期回家与家人团聚、享受人伦之乐与亲情温暖。结果,此道明显降低了犯人出狱后的再次犯罪率。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看看其监狱对待犯人的态度就知道了。”此话之所以有理,就是因为,对人权的保障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文明标准,连监狱犯人的人权都照顾到了,普通公民的人权保障,当然就可想而知了。

二十二问:什么是人权意识,如何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

答:人权意识,或称权利意识,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我所理解的人权意识包括:

(一)公民应知道到自己拥有哪些人权,应知道人权的天赋性和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

(二)公民自觉地为自己争取被剥夺的那些人权; (三)公民自觉地为他人争取被剥夺的那些人权; (四)公民自觉地捍卫自己的人权;

(五)公民自觉地捍卫他人、尤其是观点不同者的人权; (六)公民自觉地谴责、制止一切侵犯人权的行为。

一九八二年底,我们在创办《中国之春》之后不久,去美国洛杉矶加州大学演讲。中共组织人员对我进行围攻。一名中国大陆公派访问学者发言,批驳我的观点说:“你讲的中国没有人权是不对的。我要以现身说法证明,中国是有人权的。我以前是个右派,现在,共产党给我平了反,还给了我出国的机会,我非常感激。怎么说没有人权呢?”他的发言立刻遭到一位中国大陆自费留学生的反驳:“你知道吗,共产党本来就不应该把你打成右派!你知道吗,出国本来就是我们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共产党恩赐的!”对比两个人的发言,可以看出,某些中国人的人权意识是多么薄弱,甚至说,连起码的常识都没有。因此,广泛传播人权意识,是民主运动的一项任务。

二十三问:你提到“公民自觉地捍卫他人、尤其是观点不同者的人权”,你是否就此多做些说明?

答:这正是我要重点阐述的。一个人为自己的人权而战,易于理解。维护他人、尤其是维护与你观点不同者的人权,维护你的政敌的人权,是不容易做到的。但,这正是人权意识的精髓。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称为人权获得了保障。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维护你讲话的权利。伏尔泰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我在美国看过一个电视剧《斯考基》(Scokie),讲的就是维护政敌的人权的故事。斯考基是美国芝加哥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芝加哥也是美国纳粹党(法西斯党) 的所在地。美国是个结社自由的国家,只要守法,什么党都可以搞。仅共产党,就有好几个。大家知道,犹太人与纳粹党是死对头。有一次,纳粹党要到斯考基区去游行,宣传法西斯主义。这下子,激起了犹太人的仇恨。犹太人告到法院,要求禁止纳粹党的游行。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令人惊异的是,为纳粹辩护、坚决维护其游行权利的律师,是个犹太人。开始,犹太社区不理解他,甚至骂他是叛徒。然而,他的辩护词折服了每个人。他说道,他的上辈也被纳粹党杀害过,感情上,他恨纳粹。为什么纳粹能够杀死那么多犹太人,就是因为犹太人是少数,而少数人的人权得不到保障。今天,纳粹党是少数,他们的主张是荒唐的。但是,他们的主张是一回事,他们的权利却是另一回事。他们有游行示威的权利,这是宪法所保障的

。如果我们剥夺了他们的权利,就等于践踏了宪法,也等于把我们的权利置于不被保护的境地,总有一天,我们犹太人会自食其果,再次遭到迫害。法院判决:纳粹党享有游行的权利。

自觉保护持不同政见者(包括与民运意见相左的人)的人权,也就是保护了自身的人权。他的人权与你的人权,实际上是同一个保护伞。砸碎了他的保护伞,就等于砸了自己的保护伞。最好的实例是文化大革命。文革中,昨天你还在斗争别人, 今天反被另一批人批斗,谁也没有保障。

保障人权,是民主运动的一项目标。民主人士将来要保障的,不仅只是民主人士的人权,不仅只是老百姓的人权,而且包括共产党人的人权。

二十四问:最基本的人权、即人身自由与安全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答:这要研究一下对人身自由与安全形成最大的威胁来自何方。来自邻居?来自同事?来自工作的公司老板?显然都不是。那么,是抢匪?是杀人犯?固然,这两者都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构成威胁,但这两者多是个人行为,而且,多数公民可以用小心谨慎避开他们。对人身自由和安全威胁最大的,是有组织的暴力,是政府对公权力的滥用,是政府无端地逮捕和拘禁公民。因为,政府具有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力和能力,而个人,在政府这个“合法暴力”者面前,显得太无能为力了。正因为如此,保护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必须通过一系列限制政府对个人随意施加暴力的法律来实现。这些法律包括:

(一)政府不得违反法律程序来逮捕、拘禁、审判公民;

(二)政府不得没用正当的、法律规定的理由来逮捕、拘留公民;

(三)在非紧急情况下,政府不得没用逮捕证和拘留证而逮捕、拘留公民;

(五)政府不得在审判和法院判决之前对“被捕者”(嫌犯)定罪,不得将“嫌犯”视为犯人对待(无罪推断原则);

(六)政府不得剥夺“嫌犯”要求法院对逮捕理由进行审查的权利; (七)政府不得对“嫌犯”进行刑求和逼供信;

(八)政府不得剥夺“嫌犯”保持沉默的权利; (九)政府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十)政府不得剥夺“嫌犯”聘雇律师的权利;

(十一)政府不得剥夺“嫌犯”要求保释的权利;

(十二)政府在逮捕、拘禁、审判公民的过程中,如果有任何违法行为,公民有权对政府进行控告,并有权要求政府赔偿。政府不得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等等。

而这一切法律的执行,都是建筑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之上。没用司法的独立,上述一切均轮为空谈。

二十五问:你提到文化大革命。请问,为什么中共统治下的人权记录如此恶劣?

答:原因很多。我只想说明一点:共产党根本不把人当作人,何来人权?这与共产党的信仰有关。共产党是无神论者,信仰的是唯物主义。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将一切(包括人)都物化了。共产党教育人的目标,是把人变成党的“驯服工具”,“一 颗革命的螺丝钉”,以便“党指向那里就打到那里”,“党拧到那里就在那里发光

”。这种教育,是要消灭一切个人意志,消灭一切权利意识,最后,人变成了非人,沦为共产党党机器的工具。中共这部机器,不但不把老百姓当做人,连自己的领袖也免不了被非人地处置。前有刘少奇、陶铸、彭德怀、贺龙被活活整死,现有赵紫阳遭受软禁。我们与赵紫阳的政治观点有很多不同,但基于“持不同政见者的人权亦应受到保护”的立场,我们仍然为他的基本人权进行呼吁。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有了改变,人们非政治化的自由度增加了。但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政治参与的权利,结社的权利,游行示威的权利等,仍被共产党无理地剥夺。王丹等一大批追求民主、人权的人士,仅仅发表了一些建设性的言论,就被长期关押,并被剥夺了一切公民的权利。据徐水良、魏京生、刘刚、傅申奇、张林等坐过牢的民运人士透露,中共监狱内,对犯人的毒打、侮辱、虐待、折磨,如同家常便饭,根本不把犯人当人对待。我们必须对中共这些违反人权的行径进行谴责。

二十六问:单单就中共迫害人权的行为进行谴责,施加压力,是改善中国人权的有效途径吗?

答:施加压力,包括国际压力,当然是要做的。但并非唯一途径,而且,并不是最有效的途径。这里,我要提醒大家,中共目前正在玩弄一种人权三角游戏,我们必须看清它的面目。所谓三角游戏的上演是这样的:(一)中共如同绑匪,绑架持不同政见者,做为人质(肉票);(二)人权团体及人权人士呼吁放人。中共放话,提出放人的条件及赎票价码;(三)美国、法国等西方民主社会与中共谈判,开出价码,如放松尖端科技、军事技术、特殊投资项目(例如核能发电)对中国出口的限制等。中共获其所需,随即释放人质。然后,中共再绑架一些无辜,进行下一个人权三角游戏循环。在这场游戏中,人权团体好象得了分,西方社会好象也保持了人权卫士的形象。其实,这是与狼共舞,这场戏完全由中共导演,得分最大的是中共。民运必须识破中共的把戏。我们不否认,呼吁放人是必要的。但我们的工作重点,应放在防止中共无故抓人上,应放在动员民众制止中共的绑票行为上,如果不改,人民有权利发动革命,铲除这个绑架集团。关于革命问题,后面还有讨论。

二十七问:请问,什么叫法治?它与法制有什么不同?

答:法治(Rule of Law),字意非常清晰,就是以法治理、以法治国。它是针对人治而言。法制(Legal System),指的是法律制度和体系,两者不可混淆。现在,中共宣传要健全“法制”,但并未强调要实行“法治”。可见中共清楚:法律体制“法制”可以健全起来,但不一定实行“法治”。

具体来说,法治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法律由公民制定,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二)法律清晰,法制健全,办事有法可依; (三)不合理的法律,公民有权修改;(四)政府执行管理职能时,依法办事、办案,不可越法律雷池之一步; (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机构与公民,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六)司法独立。

二十八问:据说,法律体系分为两种:英美法系(海洋法系)和德法法系(大陆法系)

。你是否可做一些说明?

答:我只能做一简单的说明。大陆法系的特点是,从古代《罗马法典》到《拿破仑法典》,再到现代一本本的繁琐法律条文,一切以成文法为依据,强调公民遵守法律设定的规范,没有陪审团制。海洋法系不同,起初没有成套的成文法律,以法官一个一个的判例为依据,即以前的判例及判决书自动成为今后的法律和判案标准, 逐渐演化出一套行为规范和法律体系。英美法系重视陪审制度。当然,在历史演变

过程中,两种法系互有渗透,今天,英美海洋法系国家的立法机构也通过了很多清晰明了的法律条文。

两种法系各有优缺点。海洋法系对“好人”的保护不遗余力,其陪审团制度等于设立了双保险:陪审团宣判嫌犯无罪,法官必须维持陪审团的判决而不得宣布其有罪;反之,陪审团宣判嫌犯有罪,法官那里还有一个关口,他可以推翻陪审团的判决而开释嫌犯。这样,大大减少了冤假错案,充分保护了好人。可是,陪审团制度应用不当或推到极端,将导致一些坏人漏网,即过分保护好人的结果也可能保护了一些坏人。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由于缺乏陪审团的双保险制,惩罚坏人的结果, 可能使个别的好人受到冤枉。

另外,海洋法系中,由于很多案子要以过去的判例、而不是以清晰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律师的角色就显得十分吃重。加上陪审团的作用,法官的重要性似乎比不上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大陆法系,一个人的学识、能力和判断力,将影响整个案子的审判结果。

中国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前,中华民国的法典是相对完整的,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政府未能全面实施。中共掌权之后,毛泽东公开鼓吹人治

,法制一直不健全。就是有了法,中共也不遵守。但就其脉路来说,中国大陆仍延续了大陆法系。

二十九问:你提到“公民应当享受法律禁止之外的一切权利”,“公民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你可否在法治的层面上,再做些说明?

答:法治,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如果某个人干了一件事,政府认为他犯了法,要惩治他。那么,政府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是:他犯了什么法?哪个法律条文表明他犯了法?假如查遍法律,找不出禁止他做那件事的条文,政府就无权将他法办,因为

,无法可依。倘若政府硬是逮捕他,惩治他,那么,犯法的,就不是他,而是政府了。

举个例子。美国密执根州出了个医学专家,专门帮助想自愿了结生命的病人自杀。人们称之为死亡医生(Dr. Death)。他发明了帮助自杀的机器,声称为人争取“死亡的权利”。政府想起诉他,禁止他助人以死的行为。可是,政府找不到法源。以谋杀、误杀、伤害罪名起诉都不合适,因为,每位自杀者,都签有自愿同意书:自愿接受死亡医生的协助。最后,州议会不得不立了一个新法:不得助人自杀。以专门对付死亡医生。

另一个有法可依的例子,是美国里根总统一九八二年解雇所有罢工的航空指挥塔导航员。那年,美国航空导航员工会为提高工资,决定全国大罢工。一时间,全国机场瘫痪,损失日以亿计,老百姓倍感不便。尤其,当时冷战尚未结束,一旦出现状况,美国将被动异常。政府查阅法律记录,发现五十年前,曾有法律判定:政府雇员不得罢工。而航导员属于政府雇员。里根总统一方面立即派空军接管航空指挥塔,使机场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命令航导员定期返回工作岗位,否则一律解雇。里根总统作风强势,但有法可依。再如通奸行为,虽然有违道德,但在美国不得绳之以法,因法律没有相应的条款加以禁止。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 却可以破坏家庭、妨害风化的罪名治罪,因为法律明文禁止之。

三十问:你能否简明扼要地说明一下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答:毛泽东曾说,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毛泽东表达了一个彻底的人治观。他既不需要法治(无法),也不需要神治(无天),他要的,是自己的人治:统治者凌驾于人民之上,他的话,就是法律,就是道德规范,就是最高指示,就是行动指南。如果有法律条文的话,那只是他手中整人工具。如果他认为法律(包括宪法)限制了他的行动,他或擅自改之,或擅自废之。这就是非常典型的人治。一般而言,如果执政者的权威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不按法律规定行事,司法不能独立,就属于人治。虽然,目前中共的执政者,比起毛泽东来,权威没那么大,行事方式也有所改变,但他的统治仍性质属于典型的人治。

在毛时代,且不说反右、四清、文革整肃大批无辜而违法行事,连处置自己的战友“党和国家领导人”也不择手段。刘少奇、陶铸、彭德怀等,没有起诉,没有宣判,就被逮捕、监禁、致死。

在邓小平时代,镇压西单民主墙、封杀民办刊物、“六四”血腥屠杀,都是个人权威大于法律权威的人治产物。邓主持的“严打”(严厉打击犯罪)运动,制定“ 从重、从严、从快”的方针,规定各地逮捕和枪毙的名额,完全将法律抛在一边。他处置赵紫阳,同样没有起诉,没有宣判,没有法律依据,就将其软禁,剥夺了他的公民权。拒公安机关内部透露,在八十年代邓小平的“严打”运动中,各地为了凑足名额,把正当谈恋爱者以流氓罪关押的有之,将仅仅偷了几只鸡的小偷枪毙的有之,把同名同姓的无辜者判重刑的有之,听起来如同天方夜谭。

江泽民掌权后,继续执行邓的路线,继续跟踪、围堵、逮捕在宪法范围之内活动的民主、人权人士,继续监禁他的前任赵紫阳。这一切说明,中共的人治本质并无改变。

事实表明,在人治统治下,不按法律办事,有法比无法可能更为可怕。因为, 多一条法律,等于当政者多了一把整肃异己的利剑。

三十一问:一般人们理解,法律都是制裁坏人的。这种理解是否有偏颇?

答:首先,将人分为“坏人”、“好人”,并不科学。杀人的人,当然算是坏人。

但触犯一般性法律的人,并不都是坏蛋,如开车闯红灯之类。有时俗称坏人、好人,只是为了表达上的方便,大家意会就行了。

不错,法律相当大的功能是制裁坏人,制裁坏人的同时,也就保护了好人。但是,法律的根本原则是维持社会秩序,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并非单纯意味着制裁, 制裁只是一种手段而已。在纽约,开车要系上安全带,住家都要安装火警报警器。这是法律,是强制性的。其保护民众的目的十分明显。当然,不照着办,就要罚款。但惩罚的目的,还是教育公众自己学会保护自己。

三十二问:你可否解释一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任何公民,无论地位高低,无论权力轻重,无论贫富,无论男女,无论种族, 无论来自何地,都享有同等的自由与权利。如果犯了同样的法,必须定同样的罪。这就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古代,有“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的名句,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现在看来,这还不够,应当是“皇帝犯法与庶人同罪”。

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偷录竞选对手的谈话,事发后,又掩盖事实真相,触犯了一系列法律。最后被拉下了台。若不被继任总统福特特赦,必被定罪。(请注意:总统特赦也是一项法律,在此法律面前,也是人人平等)。

现任总统克林顿,被前任女下属控告性骚扰。克林顿以在任期间打官司会妨碍总统公务为名,要求法院延期至卸任之后再受理此案,被法院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统不能例外为由,拒绝了克林顿的请求。

美国亚利桑那州州长在任期间,以隐瞒帐目之罪名,被起诉、定罪,然后丢官。中国宋代包公,铁面无私,将犯法的驸马陈士美处以极刑。以上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范例。

与之对应的,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当官的,掌权的,有钱的,有关系的,犯了法而逍遥法外,这样的例子,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俯首皆是。

三十三问:在讨论三权分立时,你曾提到司法独立。现在,讨论法治时,你又加以强调。你是否再着些笔墨,说明它的重要性?

答:司法独立,就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无权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一切法律,一切法制,如果没有司法独立这一条,通通等于零。司法机关‐‐法院,操解释法律与审判裁决之大权,必须完全独立于立法与行政之外。综观民主政体的各种分权模式,有行政权与立法权完全分开的,即行政官员不得兼任立法的议员,如美国的总统制; 有行政权与立法权部分重迭的,即行政官员可以兼任立法的议员,如英国的内阁制。但是,不管是总统制还是内阁制,或是混合制,没有一个民主政体发生司法权与行政权或司法权与立法权重迭的现象。这说明,民主政体的必须要件,是司法权的完全独立,不是行政权的独立,也不是立法权的独立。做到司法独立,并非易事。当初,民主政体的设计先驱们,为确保司法独立费了一番脑筋。他们想到,法官在判案而秉公执法时,最怕的是什么呢?是怕丢官。为此,制度规定,法官一旦上任,就是终身制。即:法官给再大的官员、哪怕是国家元首定罪,也无丢官之虑;任何高级官员,包括总统,都无权罢免法官,除非法官自己犯法遭到立法机关的弹劾。另外,民主政体的设计者又想到,法官在判案时,最容易受到诱惑而不能秉公处理的因素是什么呢?是金钱。为此,对法官实行高薪制,使之对金钱的诱惑不懈一顾。可以看出,民主政体的设计,是以承认人性的弱点、进而防范人性的弱点为基础的。

看看中共的法院,完全由共产党来领导。县法院院长,大都是共产党县委成员;省法院院长,大都是共产党省委委员;最高法院院长,大都是共产党中央委员。法院之内,还有自己的共产党党委。一切法律事物,又通归共产党中央的政法书记领导,政法书记又必须听共产党第一把手和中央委员会的指挥。法官所维护的,完全是共产党的利益,根本不是司法的公正。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更为可笑的“新生事物”:法院做起了生意。金钱大帅堂堂正正地走进了司法殿堂。如此一来,所谓司法独立,所谓司法公正,恐怕连共产党自己都不会相信了。

三十四问:据说,一切法律之中,以程序法则为优先。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答:程序,指的是办事的先后次序。程序法则,指的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即按先后次序行事。这个先后次序,以法律订之,就是程序法。美国宪法规定,凡涉及剥夺个人财产、自由、生命的案件,一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程序法永远先于实质法,这是铁律。

打个比方,炒菜时,油盐酱醋缺一不可。炒菜过程中,先放什么,后放什么, 这是程序问题,却是做菜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想做左宗棠鸡,先放酱油入锅,再放鸡块来煮,然后放油去炸,最后团上面粉,做出来的,肯定不是左宗棠鸡,尽管每个佐料都是必要的。同理,执法时,程序是关键所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即使每个步骤分解来看做得都是合情合法的,但是,假如做事步骤的顺序错掉了,整个办案的过程就是违法。有一案例,值得一书。有一个著名的老富翁,结交了一个年轻的新欢。某天, 他的患糖病的老妻突然病逝。检察官以谋杀罪起诉他。法庭上,最有力的证据是一个针管,平时,富翁就是用这个针管定时给他的老妻注射胰岛素。证据显示,最近的一次胰岛素注射量是致命的‐‐‐‐大剂量的胰岛素会使人休克毙命。审判结果,出人意料,老富翁获判无罪。原因是,检查官取证犯了程序上的错误。问题就出在那个针管上,它是富翁的儿子派私家侦探得到的,法官判定,它不能做为证据。正常的取证程序一般是,检查官先获得法院的搜索令,再进入私人住宅搜集罪证。

最近,纽约出了一个案子,引起了人们很大的注意。故事发生在纽约布朗士区的一个晚上。几个警察夜间巡逻。迎面来了一个黑人。这个家伙看见警察,拔腿就跑。警察追之,在一个汽车上逮住了他。一搜,车里有大量毒品。此人立即被抓了起来。法庭开庭审理的结果,出乎很多人的预料,这个毒贩子被当庭释放了。为什么?法律根据是什么?法官的判决是,逮捕他的程序是违法的。原来,根据美国法律,警察在大街上没有逮捕令抓人,必须要有“比较令人信服”的理由。如伤害他人,打人,抢劫,违犯交通规则,破坏公物 布朗士警察抓这个黑人,提不出“比较令人信服”的理由。警方辩称,该人见了警察就跑,肯定不是好人,所以抓之。被告的律师说,警察常常不干好事,欺负百姓,老百姓看见就跑,怎么还怪老百姓?如果这也成其为理由,很多怕警察的良民就遭殃了。法官判决被告讲的有理,警察缺乏当街抓人的足够理由,此案不能成立,当庭放人。这简直有点不可思议,毒品呢?他不是毒贩子吗?但,这就是美国程序法先于实质法的原则。抓人的程序不对,不管这个人是不是真正的罪犯,案子是不能成立的。程序比实质的案情更为重要。程序这条原则不加坚持,就象大堤打开了一个缺口,整个的法律体系终将全线崩溃。放走一个坏人事小,维护法律体系事大。可以想象一下,如果警察在大街上没有什么令人确信的理由就能抓人,那会变成一个什么情景?

以上几例,似乎岂有此理,但隐含了一个深刻的法学原理:程序法则先于实质法则。包括取证的程序,捕人的程序,审问的程序等等。取证的程序,重于证据本身。捕人的程序,比这个人是不是罪犯更为重要。审问的程序,比审问的内容更为重要。我们中国人可能还不太理解这种精神,因此,我愿意稍微多做一些说明。

关于“取证程序,重于证据本身”。在民主制度的国家,观察案件的审判过程,你会发现很有意思,可以学到很多东西。如轰动世界的辛普森案。法院一开庭, 不是看有多少证据而是先看那算不算证据,即:先辩论取证的程序。象辛普森一案,被告律师鸡蛋里挑骨头,反复盘问警方的血样采取的程序。然后,又反复盘问检方分析血液 DNA 的程序:血液是怎样送到化验室的,血液是怎么保管的,由谁检验的,他有没有资格检验 简直烦死人。被告律师往往抓住一点,不计其余,让法官判决此物不能列为证据。象我前面讲的关于针管的故事,就不能当成证据, 尽管每个人都相信那是铁证。取证程序有半点差错,法官就会判决:此证不算,不能作为断案的参考。如果,所有“证据”取证的程序都不对,这个案子自动撤销。

审问程序也是一样。审问的程序,重于审问的内容。程序不对,犯人的一切交代通通作废。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审问嫌犯之前,一定要向嫌犯宣读一项法律: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有不回答问题的权利,你要明白,你的供词可能用来作为起诉你的证据。

倘若警察没有宣读这项法律,一切审问的资料都等于零,不能算作证据。另外规定,被告的律师向官方报到之后,任何向嫌犯问话的场合,都必须有被告的律师在场,否则,问话无效。

程序优先法则,是一切法律之王。如果不坚守这一原则,法律将荡然无存,人权的保障势必成为一句空话。程序法则的防线一旦突破,政府可以在任何时候任意闯入任何一个人的住宅,将之逮捕,然后再网罗罪名,将之定罪。中共抓了很多人

,就是这么干的。

三十五问:从你的举例看,美国人好象十分害怕政府欺负百姓。也很怕自己的权利

受到侵犯。因此,总是想出各种办法限制政府烂权。其原理是什么?

答:其原理,一是“有限政府论”。即: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政府的权力被限定在明确的法律条文之中,法律规定政府能做什么,就只能做什么,不可逾越半步。而法律是人民制定的,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叫你做什么,你就乖乖做什么。

二是“权力腐化论”。人们相信,权力腐化人,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人。政府一旦有了权力,就会腐化,就会烂权,反过来欺压百姓。因此,限制政府,监督政府,周期的选举更换政府 一切能用的,都用上了。美国老百姓把政府叫作“必要的魔鬼”:一方面,它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它是“魔鬼”,不能信任,必须看紧它!

三是“无限人权论”。在理论上,人们的天赋人权是无限的、无穷大的。在实际上,为了自己不受他人伤害,为了整体社会的和谐,人们自愿放弃某些权利,并将这些权利集合起来,赋予某些人组成政府,以执行这些集体授予的权力。因此, “有限政府论”乃建立在“无限人权论”的基础之上。


三十六问:我常听到“游戏规则”的说法,是否指的这个意思?

答:游戏规则,包括了程序法则,但在广义上,它指的是整个社会活动(包括政治活动)的法律准则,范围更广。大家知道,玩游戏,办体育比赛,最重要的莫过于遵守规则,胜负是其次的。没有规则,无法决定胜负。遵守规则,今天败了,明天可以卷土重来。这就是规则重于胜负的道理。打篮球时,甲方遵守规则:不能抱球跑步,不能站在篮下超过三秒,不能打手犯规 而乙方不遵守规则:带球跑步,横冲直撞,站在篮下不动 如果没有裁判(法官),或者有一个不公正的裁判

,甲方必输无疑。这就是游戏规则的重要。它要求,玩游戏的各方,都要自觉地遵守游戏规则(守法),也要求有一个公正的裁判(法官)维护规则。

政治活动,更要求遵守游戏规则。因为,政治活动是关系到全社会的大事,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严重的问题是,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中共这个玩家向来不遵守游戏规则,更缺乏立场超然的公正裁判(法官),吃亏的,当然只有是老百姓了。

三十七问:这么说,遵守游戏规则,就是守法的概念。如何增强整体社会的守法意识呢?

答:在法治国家,自觉守法的社会意识相当高。中国人的守法意识比较差一些。一个留学生说过这样的故事:他把老母接到海外。晚上开车回家时,碰到红灯自动地停了车。老母问,为什么不开过去呢,旁边一辆车都没有,傻等什么?不少在法治国家长时间生活过的人,都有类似经验。它说明,在中国,守法意识还比较薄弱。

为什么我们中国人的守法意识较弱呢?原因一言难尽。简单而言,有历史的(传统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传统上,中国是个强调以意识形态治理的国家, 法治观念历来薄弱。现实上,中共大搞人治,带头知法违法,法律的尊严丧失殆尽

。使老百姓无所适从,认为法律只不过是中共任意践踏的奴仆。

实际上,老百姓对于中共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老百姓渴望一个有法律、有秩序、有保障的社会。八九民运期间,北京数百万人上街游行,秩序井然。几十万辆自行车排放有序。社会的犯罪率大降。据报导,兰州还出现了一张大字报:为支援学生的正义要求,学运期间一律罢偷。署名是兰州小偷协会。你看,人民渴望正义、渴望法律秩序的要求是多么强烈。

当然,一个民族守法习惯的养成,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要养成守法的习惯

,首先需要的,是一个大环境,即一个法治的社会。

三十八问:请问法治与人权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法治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是又什么?

答:没有法治,就没有人权和自由的保障。这是铁律。但是,有了法治,并非就有了充分的人权和自由。法治与民主政体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没有法治,就等于没有社会活动运转的基本轨道,民主的制度不可能建立。但是,有了法治,并非就是一个民主政体。例如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它是健全的法治社会,沿袭了英国的法治传统。在英国统治下的香港,基本人权和自由获得了保障,如衣、食、住、行、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罢工、示威、人身安全、经济活动、宗教活动等等。但是,人们的参政权、选举权受到一定限制。另外,英国殖民地的香港政体不是民主政体。总督由英王直接委任。中共接管香港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民主政体:行政首长名义上是选举产生,实际上是北京操纵的选举,不是人民自由意志的选举。

新加坡也有类似情况,它是一个法治社会,人民的基本人权有了保障,但是, 公民的政治结社权和参政权却受到种种限制,言论自由的尺度也不如英国统治下的香港。

话说回来,法治社会向健全民主社会的转化是相当容易的。人治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化却困难的多。这个道理比较易懂,法治健全的社会,社会法律规范已经建立,基本人权已获得保障,由于司法独立,民主理念的“软体”已大体可以运行。

三十九问:在民主运动中,经常提到“暴力”和“非暴力”的概念。请问,从法治的理念出发,对“暴力”的评价如何?

答: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可以说,没有“暴力”,就没有法治;没有“暴力”,就没有民主制度,但是,这个“暴力”,是公民授权使用的“暴力”,是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暴力”,因此,是“合法暴力”。我们不可书生气十足地反对一切暴力。暴力不仅需要,甚至可以说,合法暴力是法治与民主制度的基本保障。

合法暴力,就是合法的强制力,是保障法律得以行使的要件。道理非常简单, 有人打砸抢怎么办?有人杀人放火怎么办?办法只有一个,就是使用合法暴力、即合法的强制力,把他制服、逮捕、审判、送入监狱。警察、法庭、监狱,都是政府合法暴力的象征。缺了它,社会秩序何以维系?正是政府掌握了巨大的合法暴力, 人们才对政府加以种种限制,不让合法暴力被丝毫地滥用,不让合法暴力伤及无辜。另一个合法暴力,是公民拥有的合法暴力。在民主的美国,公民有将私闯家园、攻击人身、使之受到生命威胁的侵犯者格杀勿论的权利。前几年,德州发生了一个轰动美国和日本的杀人案。被杀者是一个年轻的日本留学生。这位冤魂,阴错阳差地误入了一个美国山姆大叔的院子。山姆大叔不知底细,端着枪,连声喝令“不许动!”(freeze)。但是,这位日本留学生却不懂 freeze 是什么意思,继续向前走动。砰的一声枪响,日本青年应声倒在血泊之中。日本舆论大哗,要求严惩杀人凶手。令日本人失望的是,那位山姆大叔以自卫杀人,获判无罪。

我们且不讨论这个案子审判是否公正,也不去讨论美国的枪枝管制问题。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公民应当拥有合法自卫的权利,为了自卫,公民拥有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利。

多少年来,我始终对美国公民合法拥有枪支的问题不大理解。每当严格管制枪支的呼声升起,美国就有很多人挺身而出,强调合法拥有枪支、进行自卫的重要性。后来,我了解了一下美国争取独立的历史和美国人民争取人权的历史,才恍然大悟,使用合法暴力、使用武装维护天赋人权观念,在美国人民心目中,是根深蒂固的。在很多美国人看来,放弃了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利,无异于将自己毫无抵抗能力地暴露在非合法的暴力之中,放弃了这一条权利,其它的基本人权就无从保障。

上述道理加以引申,就是公民拥有武装自卫的权利,这也是天赋人权的一种。象八九民运,当共产党用机枪、坦克对付无辜的学生和市民时,中国公民有权武装起来,自卫反击,消灭杀人的屠夫。

上述道理再加以引申,就是人民拥有武装推翻暴虐政府的权利。当政府不是保护人民,而是使用非合法的暴力绑架、逮捕、残害无辜的公民时,人民有行使革命的权利,武装起来、拿起武器,推翻暴虐的政府,建立一个保护公民的新政府。如果鼓吹公民放弃了这一权利,在不愿放弃特权、残害人民的政权面前,永远没用权利进行革命,没用权利推翻它,更换它,那不就等于赞许杀人政权永存万世吗?不就等于让老百姓永远被虐的专制者宰割吗?我们想问一下“革命放弃论”者:如果你看到一个流氓,把一个妇女打翻在地,予以强暴,你是否会高喊“放弃合法暴力”,不给强暴者有力一击,救出受害者呢?我们也想问一下“革命放弃论者”,当 一个流氓骑在你的身上,拔出刀子桶向你的咽喉,你是否放弃使用合法暴力之权, 任其了结你的生命呢?如果你认为,你自己可以放弃使用合法暴力的权利,随意被流氓宰割,那是你个人的选择,是你自己的奴性决定的。但是,你没用权利鼓吹别人像你一样,永远做暴政的奴隶,永远被暴政蹂躏和残害。